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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投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认定,以共同投资方式受贿

罗* 山东-聊城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1.03.31 22:18:33 422人阅读

以共同投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认定,以共同投资方式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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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交易形式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
二、以共同投资方式的定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论处。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论处。

2021-03-31 22:1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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