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工程工程利息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一、拖欠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二、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应注意什么(一)如果是招标中标的工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计算,合同已约定具体价款一次性包死的话,视为工程造价已经约定,可以不再提出工程鉴定。(二)发生争议前,双方已共同委托工程鉴定机构进行造价审价的,或一方委托的造价审价结果已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可不再申请重新鉴定。(三)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协议,而发包方延迟付款的,可不申请鉴定。(四)可事先准备工程款鉴定的申请书,待到双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时,如发现发包方提出工程款数目和自己核算的数目相差甚远,则必须当庭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如数目相近,可不用提出鉴定。因为要不要提出鉴定和谁先提出鉴定,这不仅涉及到一个谁先预付鉴定费的问题,更涉及到案件的诉讼时间问题。首先,鉴定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其次,办理鉴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个对自己不利的变数,从承包方的债权实现的时间和利益出发,应学会巧妙地运用鉴定的技巧。再次,一旦承包方提出鉴定的申请,就必须积极、及时地准备搜集相应完整的证据材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资料等,特别是对已方有利,可增加工程造价的双方签证资料,或在履约过程涉及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资料,适时提供给鉴定机构,保证工程鉴定的结果有利于已方。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工程垫资利息的时间如何计算一、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如果施工方没有使用99范本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之日。三、工程价款包括: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签证款、保修款,如果双方有了争议未能形成签证的,就是索赔款。四、垫资的利息《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的计息时间: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之日开始计息。
专业解答对于由于拖欠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我们一般会参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可获得支持的利率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限制。这么做的原因在于,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过高的利息给债务人带来太大的经济压力。
专业解答工程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如有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发包方应依约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项及逾期利息。若合同双方为自然人且未明确约定利息,则通常视为无息。这一规定确保了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合同双方提供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利息事项的灵活性。
专业解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拖欠工程款项需支付利息,双方有书面协议则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则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专业解答针对工程欠款利息,应把握以下关键点: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时,应限制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内;未约定或不明确时,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仅约定逾期利息时,以借期内利率为准。口头约定的利息,若债权人能举证,债务人应支付相应利息。
专业解答在涉及工程款项支付的纠纷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未结清的工程价款所产生的额外利息费用。关于这类纠纷中的具体利息计算方式,当事人双方可事先进行明确约定,并依照该约定执行;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应参照同期同类型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相应的利息金额。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