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不用摊销行吗问题,我的解释如下。
土地使用权(land 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无形资产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2、如果是出租的,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要计入产品的成本。
借: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
贷:累计摊销
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指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自用的,发生的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支出应记入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约定的年限大于10年的,必须土地使用权40年,就按照40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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