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情及程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鉴定意见中的真实性、同一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案通常要经过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二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虽然在实务中,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一般不作为最后认定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现行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如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或者在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的,就会以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考虑到酒精含量浓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同一性要格外重视。一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审查有无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有无相应职称,有无违法回避规定等;二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符合一般程序性要求前提下,还需审查是否符合血液鉴定该类专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如抽血消毒用具的成分(有无酒精成分);三要审查检材情况。在实务中,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检材(即血样)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完整记录,应当指出的是,此时需要结合医院抽血记录、抽血录像等证据,看检材来源是否与上述证据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应当审查现场提取血液是否与实际检材同一,有无受到污染等;四要审查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齐备。有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能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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