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长如果签订的合同缺乏程序要件,涉及重大事项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下这些情况属于不经村民会议讨论不能生效的情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你好,简单回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是两个会议,职能和权限也不相同。具体表决权事项需要看被表决事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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