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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

贺* 吉林-松原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17:59:34 336人阅读

债务人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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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实践中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该通知对债务人是否生效?又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原告(受让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因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受让人在时不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即在时,受让人尚未取得权利,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来虽经债权人通知,已过举证时限(一般规定开庭前举证期限届满),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原告(受让人)的请求,因为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若按
第一种观点处理,驳回原告的请求后,因债权人已于诉讼中通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可立即再行债务人,无疑会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所以,
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且有法理依据。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简称《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由此确立了在诉讼中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2021-03-31 18:00:34 回复

无效,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另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务转移的,不须取得原债务人同意,但须履行告知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无效,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另外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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