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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范围

肖* 四川-遂宁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31 13:08:11 385人阅读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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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的中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之间,以及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对每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专门人民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专门人民主要有军事、铁路运输和海事等。其中海事不具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军事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和地方人民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管辖;铁路运输所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火车和交通设施,在火车上实施的犯罪,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2021-03-31 13:09:1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属于哪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察的,所以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是审理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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