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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人使用的权利是否具有效力?

刘** 山东-东营 商标咨询 2021.03.31 09:39:55 315人阅读

注册商标人使用的权利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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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
相关知识:商标注册的定义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相关知识: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禁注条件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本身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并不限制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使用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的,并且可以区分不同来源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3、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5、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021-03-31 09:41:55 回复

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如何规定的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以收取使用费为代价,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商标权人为许可方,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方。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标权人充分行使其商标所有权的表现。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许可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后者转让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是原注册人丧失了商标的所有权;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商标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这样几项条件上:一是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可以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二是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也才能许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许可人;三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其标的不受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无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依法的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授权范围和种类;商品质量保证条款;许可人有关的权利保证条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条件;商标使用许可费数额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签约日期、地点;签章;其他约定条款。国家工商局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曾制定、印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并在该办法中拟制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规定,此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质量监督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许可人超范围许可的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从一般法理上看,连许可人都不具备的权利,是不能许可他人的,这也违反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是无效的。由于商标使用权是一种无形资产,有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探索以商标使用权投资入股的问题,这也是商标使用许可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这类情况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交给了被投资企业,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所有人采用此种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必须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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