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在先买方的无效请求权 《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这就明确赋予在先买方有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先买方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是不能主张在后合同侵犯其权利的。 2、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根据《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在先买方和在后买方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在后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依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先买方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卖方严重的故意违约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即只要属于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并且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在先买方就可获得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不考虑在后买方是否与卖方恶意串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二卖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形,可以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在先买方的无效请求权 《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这就明确赋予在先买方有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先买方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是不能主张在后合同侵犯其权利的。 2、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根据《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在先买方和在后买方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而在后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依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先买方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卖方严重的故意违约行为。 具体而言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即只要属于商品房的重复销售,并且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在先买方就可获得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不考虑在后买方是否与卖方恶意串通。
如果您遇到了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分三种情况来看:
(一)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另一个买家
《物权法》规定,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以后,才能取得所有权。所以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并不代表房屋就成您的了。购房者应当及时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一般房子就是谁的。
我国法律是禁止一房二卖的,但这并不是说另一个买家就得不到房子。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开发商把已经卖出去的房子又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不知道房子已经卖了出去,而且第三人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房子就归第三人所有了。
因此,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另一个买家的话,一般不会成功。
(二)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开发商违约
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其瞒着购房者,私自将房屋又卖给他人,那么则构成商品房买卖违约。因此,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应当及时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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