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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要赔偿问题

ask****297 河南-许昌 其他咨询 2021.03.29 10:04:59 456人阅读

交通事故索要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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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207条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2021-03-29 18:04:28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3201条

你好,方便说一下具体情况吗?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可来电沟通

2021-03-29 10:52:07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您好,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由交警来划分的,根据责任认定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021-03-29 10:3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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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898507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66483条

双方责任大小如何划分,受害人损失情况有多少

2021-03-29 10:20:25 回复
地区:河北-石家庄 咨询解答:62551条

涉及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的计算涉及的内容、因素较多,如果需要详细计算,可来电咨询

2021-03-29 10:18:50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三部分。

2021-03-29 10:17:32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6644条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如需法律帮助请点击头像与我联系,微信电话同号。

2021-03-29 10:45:30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7101条

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有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宿费

2021-03-29 10:38:41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4484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认定的,有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吗

2021-03-29 10:17:45 回复
查看其他4位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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