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
2、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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