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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2 06:49:28 已帮助16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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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流程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流程的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开始。在立案后,需要进行的是审理前的准备,诉讼文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在完成审理前的准备之后是开庭审理,最后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另外,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诉讼中止或者终结的情况。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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