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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谁的效力更高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一)共同犯罪案件。必须依法改判的,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但判处的刑罚畸轻;(五)对事实清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证据充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可以改变罪名,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理,应当在第二审判决,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证据充分、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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