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中的有关规定只有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做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这个法律规定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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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即使是只谈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二十条也是不完整的,它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决定,而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所产生的异议问题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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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这条规定的本身来说,它也规定得过于简单,不具备应有的操作性。它表明,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承认仲裁机构有权决定自己对特定仲裁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但同时认为的决定具有优先的效力。这实质上是一种折衷方案,而且没有具体表明折衷的结合点和分界点。
专业解答诉前保全意为诉讼行动之前的财产保全,当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在紧急情况下,若未及时展开财产保全程序,他们可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是可以于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的。
专业解答法院制定答辩期管辖权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的;只要确定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就可以与答辩状一并的提出来,从而无需单独提出异议的申请,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法院就需要依法的审查。
专业解答第三人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专业解答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吗?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逾期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吗?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逾期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在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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