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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产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李** 江苏-沭阳 其他咨询 2021.03.26 18:05:19 494人阅读

报废产品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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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021-03-26 18:0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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