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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
对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专业解答代位求偿诉讼中的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是否参与诉讼视实际情况而定。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申请参加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后一种方式,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有义务参加诉讼。否则,将招致缺席判决。
专业解答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就否参加诉讼应实际情况而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可以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专业解答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被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则这个第三人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即不论代位权诉讼中胜诉方是谁,审判结果都与这个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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