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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29条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的义务

席* 四川-成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6 17:20:55 347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229条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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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2021-03-26 17: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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