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成都法律咨询 > 成都其他法律咨询 > 老板总是利用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汇进钱,我该怎么办?

老板总是利用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汇进钱,我该怎么办?

席** 四川-成都 其他咨询 2021.03.23 22:52:32 11513人阅读

老板总是利用我的个人银行账户汇进钱,我该怎么办?

其他人都在看:
成都律师 其他律师 成都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应当立即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解析:
借用账户可能会产生连带责任,你应当立即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如果老板一定得用,你可以将这个个人账户,转为公司账户专用,但是,必须与你个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账面清楚、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022-05-13 15:03:58 回复
咨询我

1、借用账户可能会产生连带责任,你应当立即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如果老板一定得用,你可以将这个个人账户,转为公司账户专用,但是,必须与你个人的资金完全分开,并账面清楚、手续完备。
2、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2021-03-23 22:53:32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