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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计算的特殊情况怎么计算?

唐* 湖南-永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23 11:40:58 436人阅读

刑事诉讼期间计算的特殊情况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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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1: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能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公安机关或者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或者审理期限。
4: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对他们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如办案期限。除此之外的其它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如果由于鉴定时间较长导致在办案期限以内无法办完案件的,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之日起,收到案件的机关重新计算办案期限。
7: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8:延期审理的案件不计入审理期限。

2021-03-23 11:4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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