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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婆肾结石,在医院做了个微创手术

ask****749 江西-赣州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04.16 08:27:12 409人阅读

你好,我老婆肾结石,在医院做了个微创手术。手术后六小时突然发现病变导致死亡。医院必须要我们走司法程序,国家是不是规定一定要走司法程序,不能私了吗?现在我们同意了尸检鉴定。如果不是医疗事故我们能赔偿多少。毕竟我老婆今年才30岁,还要一个4岁的小孩。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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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私了,但私了是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协商不成,只能走诉讼途径

2017-04-16 23: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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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您的提问,医院是只做了胆结石手术,并没有切除癌细胞。这就需要二次手术,老人胆结石手术后,因随着年龄的增长,伴发病会越来越多。相对于年轻人手术有一定的风险,再加上癌细胞的原因,身体恢复减慢很多。医院需要评估术后康复情况,你可以和主治医生商量进一步的康复方案或治疗方案,如果县医院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案,医院会推荐你转院治疗,你办理转院手续到某三家医院做进一步的癌症治疗即可。

2020-12-25 22: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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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019-03-20 16: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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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职工工伤经治疗出院后的二次手术费与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次手术既可以是第一次治疗的延续,也可以按“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对待,都不影响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是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富有20多年临床经验,成功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件。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委托医疗专业律师在起诉书、法庭质证、鉴定听证会对院方过错质证等尤其重要,法院根据鉴定确定的过错比例及主张的赔偿数额判决。你先把病历拍照后发至我微信(微信号是我手机号),先分析医院过错及过错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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