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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外面借了钱(未结婚但是已成年)父母有义务偿还

ask****675 山东-潍坊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4.03 16:41:33 22903人阅读

子女在外面借了钱(未结婚但是已成年)父母有义务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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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烟台 咨询解答:31246条

你好,一般情况下,无义务偿还。。

2017-04-04 04:10:35 回复
地区:山东-青岛 咨询解答:10459条

没有!

2017-04-03 21:02:2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其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应属其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应先以房子的价值补偿归还该款,双方再对房屋进行分配。
  
三、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四、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
  另一方的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仍属其个人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补偿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五、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
  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六、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
  该增值收益归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若非借贷,即为赠与。
  若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有,父母无权对房屋主张所有权。
  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前办理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
  该房屋归双方所有,属双方共同财产。
  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下,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夫妻双方。
  
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离婚时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归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按揭贷款,也属其个人债务。
  取得房屋一方有义务补偿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十、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9-03-17 10:02:46 回复
地区:内蒙古-赤峰 咨询解答:9901条

父母没有义务偿还。

2017-04-03 16: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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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没有

2017-04-04 11:21:32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没有义务

2017-04-04 14: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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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母离婚后,其中一方没有尽到任何的抚养义务,孩子长大后对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与另一方承担相同的赡养责任,不能区别对待。【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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