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连续两个是同一家单位,合法么,怎么处理?
结论:合法
解析:
虽然是合法的,但是这样会降低票据的流通性,有可能造成无法兑换。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
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的认定,只需从票据背书前后的衔接是否连续而无间断,不必从实际上进行审查判断。《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是否连续。此项规定,显然是指形式上的背书连续,而不是实际上的审查判断。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背书是否连续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
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一手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4.在银行承兑汇票日常实物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本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时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律师解析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律师解析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律师解析 1.关于背书转让的方法: -背书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票据流通手段; -背书转让可以通过直接交付票据进行,或者以其它与之有关的附属法律文件进行; -背书转让的效果在于将票据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直接背书转让给个人; (2)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无需经过票据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取得其承诺。只要持票人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背书行为,便可视为有效地实现了票据权利的转让; (3)背书转让完成之后,原有的票据权利人不会退出票据关系,而是会由原来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新的票据义务人,同时还需承担起保证承兑以及担保付款的责任; (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背书附带了条件,那么该条件将不具备票据上的法律效力。因此,背书转让具有更为强大的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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