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
盗窃钨矿并销售给知情人
7月起,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单独或共同窜至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共盗得钨矿石5376斤,并堆放于被告人邓某家旁边。其中邓某单独盗得钨矿石1600斤;谌某、贺某、邓某强三人共盗得钨矿石2500斤;邓某点盗得钨矿石786斤;邓某付盗得钨矿石490斤。7月19日,在明知其钨矿石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五人仍以4至6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钨矿石共计5376斤,共支付人民币27550元。当晚,装运钨矿石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钨矿石发还给湘安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发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邓某付、谢某、阳某、吴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盗窃罪和收赃者如何处罚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谌某、邓某点、邓某付、邓某强、贺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谌某、贺某、邓某强系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另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阳某、吴某、刘某、谢安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谌某、邓某点、邓某强、贺某、谢安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安化县人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贺某等六人拘役一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吴某等五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到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
专业解答法律上,盗窃和销赃分属盗窃罪和掩饰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最高可判3年刑期并处罚金;掩饰犯罪所得罪同罪,处以相同刑罚。盗窃情节恶劣者,根据数额和情节加重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明知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的,个人最高3年刑期并罚金,情节严重者可至7年。单位犯罪则罚金并处罚责人员。
专业解答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的公开性与暴力威胁,前者秘密窃取,后者公开或威胁占有。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侵占是对已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需在持有后产生犯罪企图;盗窃则是通过隐秘手段夺取未拥有之物,犯罪企图在行动前产生。侵占可公开或秘密,盗窃限于隐蔽;侵占针对现有财物,盗窃针对新获取的。侵占需拒绝归还才构成犯罪,盗窃无论是否退还皆定罪,退还仅影响量刑。
专业解答盗窃罪和销赃行为不同,前者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能因手段、金额或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刑罚从三年以下至无期徒刑。销赃则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知情并协助隐藏、转移或销售犯罪财物者,同样负有刑事责任,轻则三年以下,重则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业解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本质不同,前者是刑法特定罪名。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刑罚及罚金,根据情节加重,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行为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至无期徒刑并罚金。省级司法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数额标准。
律师解析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四、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五、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 不能用收条来代替。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 总之,“借条”“欠条”和“收条”是三种不同的字据凭证,应视具体情况恰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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