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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向房产开发商提出房屋诉讼吗

黄* 黑龙江-伊春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4 19:50:38 489人阅读

业主可以向房产开发商提出房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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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地产开发商原告某小区3号楼20名业主诉称,小区系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按当地政府文件要求,3号楼应有公共设施维修资金3万元左右,扣除被告支付的部分合理维修费用,尚应有2.6万元,但整个小区目前有维修资金5万余元,与被告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完全不符。遂要求被告将2。6万元公共设施维修资金解入财政专户。业主能不能成为房产诉讼的主体通州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该小区共有业主500余户,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3号楼业主不能代表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故应以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讼。

2021-03-14 19:51:38 回复

违约金是否协商就看你们是否能协商一致了,如果要主张违约金的话,建议签个交房协议,确定对方什么时间把房子交给你,要对方签字;不能以对方不给违约金决绝收房,因为你拒绝收房后面的损失是你自己承担的,也就是说你接了房,只有明确对方迟延交房了,你也能主张这段时间的违约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 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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