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你好,您咨询的案件比较复杂,根据你的描述来看,房产和宝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宁公司是否已经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朱颖的买卖合同,看对方是否要求履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办法继续履行,除非李英同意。如果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杨康的遗嘱只能处分他应有的份额,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扣出一半为妻子李英的财产,剩余才属于遗产。遗嘱是否为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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