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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财产后, 第二查封人不能再次申诉, 是否有效

程** 河北-廊坊 行政赔偿咨询 2021.02.26 21:45:53 368人阅读

法院查封财产后, 第二查封人不能再次申诉,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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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重复查封,实际是指某一房产已被查封以后,在解除查封前,另一家又进行的查封。重复查封为《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该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是,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重复查封还是时有发生,实际上,重复查封无论对还是登记机关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先查封的来说,不能解除另一家的查封,因而不能顺利处理被查封的房产,有时后查封的也可能先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使第一家处于被动局面。而对后查封的来说,不知道第一家是否要处理或何时处理被查封的房产,也不知道处理以后有无余额部分。对登记机关而言,一是重复查封时,一家解除查封后登记机关易于忽视还有另一家的查封,而不当地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转移或是设定抵押权,再是对两家的不同处理意见,登记机关感到无所适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某一房产进行查封,并不一定就要对被查封房产进行处理(如当事人不当的财产保全申请或诉讼当事人履行了相关义务等)。因而,禁止后一家对房产查封显然也有不合理处。为此,最高人民拟采用“查封轮候登记”的方法进行处理。“查封轮候登记”是指一家以上的人民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的,登记机关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办理查封登记,在向后一家告知该房产已被查封的事实后,对后一家要求查封登记的人民作查封轮候登记。查封轮候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原查封的房产被人民依法解除查封后,排列在前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这一方式基本上解决了重复查封所产生的问题。但对于登记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新的操作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应十分重视,并修改登记机关计算机系统的相关程序,避免差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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