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是当事人在约定受诉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
第二、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第三,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第四,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您好,关于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无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属于约定不明。谁是原告也许会说谁谁就是原告。但合同双方都可以。但是,如果双方都认为对方违约了,都,怎么办由哪个管辖所以,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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