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服刑人员可以办假释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由依法进行裁定的,在下达假释裁定前,如假释辖区不接受,应当对假释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也可以与假释辖区进行沟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将不予批准有关假释的建议和申请,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与假释辖区成功沟通后由下达假释裁定,确实未能沟通成功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可以更换住所地、更换假释辖区而由重新调查评估。
您好,关于服刑人员要怎样申请假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我国《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条,人民裁定假释的,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罚手段,其实质还在于通过假释制度的运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引导受刑人遵守社会法律秩序。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款对犯罪人犯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罪行,其分别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合并执行达十年以上的情形是否同样适用此规定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犯罪人同时触犯了两种暴力性犯罪,如故意罪和抢劫罪被各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合并执行达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该受刑人是可以被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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