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好朋友遇到了无效婚姻的事情,对于这方面不太懂,所以想要咨询下无效婚姻离婚的相关事项?
关于无效婚姻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特定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
离婚与婚姻无效有严格的区别:
(1)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是对现存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婚姻的无效则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离婚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在结婚之时。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离婚于确立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而婚姻被确立为无效后,即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诉讼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离婚这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而且还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婚姻的撤销制度。
设立无效婚姻离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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