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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拿钱怎么办

熊** 四川-宜宾 其他咨询 2021.02.08 12:54:16 415人阅读

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拿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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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方重病另一方不照顾,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21-02-08 12:56:1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拿钱要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结婚时,夫妻双方信誓旦旦,相爱相伴、相互扶持走过一生。但是,遇到困难时,总有那么一小部分人违反当初的誓言。比如,有能力却不拿钱给重病的配偶治病,不尽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中的照顾。在实践中,配偶方不拿钱给重病方治病,有两条法律途径,

一:向不尽扶养义务的配偶主张扶养费,应对自己的病情、对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举证;第
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妻患重病丈夫嫌弃诉离婚原告邓云与被告朱某自由恋爱并于1987年11月办理了婚姻登记,1989年2月19日生育一男孩。婚后被告朱某在医院检查发现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经长期治疗仍未完全康复。被告朱某因病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也受了一些骗。因此,夫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常为家务琐事吵架。2007年底,原告体检时被查出感染了急性肝炎,原告便认定此病是被被告所传染。2008年5月19日,原告邓云根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离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婚后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此病可治愈,无传染性,原告仅因害怕被传染不敢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邓云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离婚的自由,但是,仅因配偶一方患病另一方想要逃避扶养责任而离婚的,不一定会支持。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一方患病的情况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妻患重病丈夫嫌弃诉离婚原告邓云与被告朱某自由恋爱并于1987年11月办理了婚姻登记,1989年2月19日生育一男孩。婚后被告朱某在医院检查发现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经长期治疗仍未完全康复。被告朱某因病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也受了一些骗。因此,夫妻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常为家务琐事吵架。2007年底,原告体检时被查出感染了急性肝炎,原告便认定此病是被被告所传染。2008年5月19日,原告邓云根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离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婚后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此病可治愈,无传染性,原告仅因害怕被传染不敢与其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邓云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离婚的自由,但是,仅因配偶一方患病另一方想要逃避扶养责任而离婚的,不一定会支持。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一方患病的情况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下列情形有些作为婚姻无效,有的作为婚姻可撤销情形,有的作为感情破裂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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