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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的儿子、儿媳不顾我们的一再拒绝,坚持将他们刚满周岁的女儿丢在农村让我们抚养,自己则声称去城里打工,但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任何财物,甚至没有回来看过女儿。近日,我们得知他们已经离婚后,曾要求他们支付我们抚养期间所垫付的抚育费用,但被他们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花费相关费用及精力理所当然。请问该观点对吗李赞禄李赞禄:你们有权索要所垫付的抚育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们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你们儿子、原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们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另一方面,你们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讥範罐既忒焕闺唯酣沥“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也就是你们的儿子与原儿媳。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们的行为虽带有传统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们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原儿媳利益的损失,为他们带来了利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经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社会有困难的养父母,仍应承担赡养义务或返还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专业解答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其父母有法定抚养责任。抚养费数额依据父母收入,一般为稳定收入者月收入20%-30%,无稳定收入按总收入或行业平均计算。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特殊情况可调整抚养费。双方可协议由一方全责抚养,但须确保孩子基本需求。赡养费应定期支付,经济困难时协议可能无效。
专业解答养父母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专业解答不能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能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专业解答在法律上,申请赡养费需满足三个条件: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具备经济能力;父母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或生活困难,收入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若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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