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的儿子、儿媳不顾我们的一再拒绝,坚持将他们刚满周岁的女儿丢在农村让我们抚养,自己则声称去城里打工,但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任何财物,甚至没有回来看过女儿。近日,我们得知他们已经离婚后,曾要求他们支付我们抚养期间所垫付的抚育费用,但被他们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花费相关费用及精力理所当然。请问该观点对吗李赞禄李赞禄:你们有权索要所垫付的抚育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们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你们儿子、原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们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另一方面,你们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讥範罐既忒焕闺唯酣沥“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也就是你们的儿子与原儿媳。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们的行为虽带有传统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们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原儿媳利益的损失,为他们带来了利益。
2020-10-09 14:45:37 回复专业解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可以作为离婚后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专业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责任通常归父母,除非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祖父母虽可能出于亲情参与照顾,但法律并未强制他们在父母健在时独自承担孙子女抚养费。因此,即使支付过费用,子女祖辈追讨抚养费的情况并不常规,除非有特殊情况。
专业解答离婚后,子女抚养责任通常归父母,除非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祖父母虽可能出于亲情参与照顾,但法律并未强制他们在父母健在时独自承担孙子女抚养费。因此,即使支付过费用,子女祖辈追讨抚养费的情况并不常规,除非有特殊情况。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中,孙辈通常无需赡养祖父母。但当儿女去世或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孙辈和外孙辈则需承担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责任与亲情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孙辈需代替已故或无力的儿女,为祖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责任传递不仅是对家族传统的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中,孙辈通常无需赡养祖父母。但当儿女去世或经济困难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具备抚养能力的孙辈和外孙辈则需承担赡养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责任与亲情的紧密联系,在特定情况下,孙辈需代替已故或无力的儿女,为祖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关怀。这种责任传递不仅是对家族传统的尊重,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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