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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名组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

ask****349 浙江-绍兴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2.21 15:39:02 152人阅读

农村村名组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应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书面证据以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证件,说明等,所以,双方无法达成由乡镇政府出面的调解结果! 我方 有人证以及录音等证词,对方或许也有,而且,16年12月份 针对该块土地有过确权,当时对方村民组长也在卫星图纸上面签字确认该土地为我方所有, 而且,我方实际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二十年, 但是 ,因涉及人员广泛 第三方证人 有些迟疑 无法出面作证, 所以,想咨询一下这场官司应该如何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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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绍兴 咨询解答:3430条

起诉确权即可

2017-02-21 18:2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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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村土地确权有纠纷时,政府有具体的处理流程为: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019-03-07 10:05:16 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到村还是村民小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影响到今后土地补偿款和土地承包权益的分配问题,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对于“撤村建居”后,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只调查统计;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不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书范本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大约在××××年左右,被申请人××在与我的场地相连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户人家组成的生产小组成员之一,否认××周围的场地已经全部处理给我家,他家应有一份为借口,强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场地长××米,宽××米,面积为××平方米,作为他家的院坝使用。当时我母亲找他理论无果,他仍强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块××地,本属我户管理使用的场地,他家强占,拒不退还给我户。(两处被占情况,见示意草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将上述场地移交给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国土资源部年1月3日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特申请乡政府确权,确认上述场地的使用权归我享有;责成被申请人××退还强占的土地给我管理使用。此致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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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6 109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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