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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

田* 湖南-湘西 土地承包咨询 2021.02.07 07:08:08 395人阅读

如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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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2021-02-07 07:10:08 回复

建设项目土地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出让手续  1、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  (2)用地单位及法人的有效证件  (3)项目投资计划及用地计划批准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2、制订出让方案,提出用地条件  3、商定签订出让合同  4、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2)经批准的基建计划或立项批复;  (3)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4)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图;  (5)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属外资企业另附验资报告;  (6)申报人工作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7)经办人员认为必须提交的材料。  2、规划建设部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查勘,调查情况、审阅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包括用地位置、界限、面积、用途),有同意的复函。  3、规划建设部研究审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复函。  4、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先址意见书》后,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  5、详细规划经规划建设部初审后,报高新区规划审批会审查。  6、按审定的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政府拟出让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可证);  3、土地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图纸(包括红线图、规划图);  4、建设用地单位资格证明材料  5、建筑总平面图  6、银行建设资金证明  7、有地质灾害的需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报告  8、土地预审报告  (二、办理报告手续由管委会审核后报土地管理主管总门审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提出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初审合格后,组织人员对实地进行地籍调查。  (四、对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合格的土地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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