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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偷了一个东西价值几百,警察说没事,怎么办呢?

何** 吉林-四平 强制措施咨询 2021.02.03 08:26:48 476人阅读

我偷了一个东西价值几百,警察说没事,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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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你朋友在这之前可能还有其它的盗窃行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除刑法规定的达到盗窃数额较大起刑点的犯罪行为外,另将多次入户盗窃和扒窃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划定在盗窃罪里。需要指出的是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从律师的角度看,应当注意最后一次盗窃和如何累计数额的问题,即是以最后一次盗窃犯罪为基准向前一年进行累加,还是以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为基准向前一年内累加,或者是仅仅将达到数额较大、够定罪的数次盗窃数额累加的问题。

2021-02-03 08:27:4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到立案数额,不构成盗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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