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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威胁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王* 广西-桂林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1.01.31 20:01:48 382人阅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威胁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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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提前30天,即刻就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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