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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

李** 安徽-黄山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1.01.09 19:54:41 470人阅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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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该条为法律责任条款,已经设定了处罚的依据,即本条一至三项。也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2021-01-09 19:56: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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