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从发包方的角度看,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1、虚报工作量。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
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
3、曲解合同条款
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多要了600多万元
5、涂改洽商内容
6、变换定额编号
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
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9、虚增工作项目
10、不光明的其他手段。
1、做为施工方结算时多报的情况是环境造成的,因为总要给审核方留有一定的审核余地。实事求是的报也会被审掉一部分的。
2、上述说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究其原因,也是各为其主、各尽其职责而已。但只要不违背定额规定、文件精神,双方都能过得去就达到最高境界了,这也是我们做造价人员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3、每个问题都要辩证地去看,发包方、承包方地位不同,施工方往往处于弱势。
当然,最终还是要讲究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专业解答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工程的建设单位将某一建筑工程依法委托给承包商完成,委托方式一般是招标,然后双方协商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之后,制定和签订合同,待承包商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该项工程,最后建设单位确认没问题之后向承包商给予相应报酬的行为。
专业解答1、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2、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
专业解答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律师解析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2、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使用准确术语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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