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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下订婚了以后女方反悔并拒绝

ask****789 北京 彩礼咨询 2021.01.06 10:14:56 356人阅读

你好,想咨询一下订婚了以后女方反悔并拒绝退还礼金和所购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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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69558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7591条

您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1-01-06 10:42:5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1850条

你好,我是盈科的怀向阳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上有丰富的经验,仔细看了你的问题,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根据我的经验,我需要了解一下订婚前是否已经共同生活?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2021-01-06 10:38:45 回复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5549条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2021-01-06 10:31:53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3031条

您好 可以起诉要求退还

2021-01-06 10:2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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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您好,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彩礼一般不予返还,若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除外,如拒绝返还对此存在纠纷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2021-01-06 10:2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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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270条

没有登记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2021-01-06 10:28:4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087条

您好,法院在审理时,对女方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会判决女方酌情返还给男方财产,具体可以来的咨询。

2021-01-06 11:11:56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5092条

不合法,如果对方不还可以起诉。

2021-01-06 10:4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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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100867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149529条

起诉 即可

2021-01-06 10:33:46 回复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824条

可以起诉处理

2021-01-06 10:28: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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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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