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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足额出资员工,能要求拖欠工资吗?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所以拖欠员工工资不仅是公司就债务,而且是第一顺序的赔偿对象。员工工资可以要求股东以认缴未缴出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作为公司股东不必然与普通劳动者有区别。现在众多公司实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甚至实施全员持股计划,排除了虚拟股激励外,还是有员工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勤奋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类员工股东尽管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该享有的权利,但依然是公司一名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没有因为成为股东,免除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如果公司侵犯了股东作为员工应享有的劳动法保护的权益,看不出为什么仅仅因为是股东,就应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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