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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劳动争议的问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工伤保险待遇被差额产生争议的,是属于劳动争议之一,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调解或者仲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答:单位与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待遇的问题发生争执,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是仲裁机构的选择与职工的有密切关系。如果工伤职工属于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人事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对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工伤职工属于非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当地已经将干部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争议处理按照工伤保险的一般规定处理。
专业解答工伤待遇争议管辖的问题内容是: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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