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于不胜任岗位的员工能直接解聘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不胜任岗位的员工不能直接解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员工,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该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经考核再次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按照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书不可以公告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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