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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有哪些情形需要赔偿

叶* 云南-大理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2.11 17:38:48 441人阅读

商品房买卖中,有哪些情形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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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有哪些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
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通过以上规定的情形,还可以得出以惩罚性原则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司法解释》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作为《司法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也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情形中,前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
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在此之外,应该注意的是恶意违约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则是规定的恶意违约的具体规定。后三种属于“欺诈行为”。欺诈,一般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在欺诈中,为了使他人了生错误,一般要作所谓不正确说明和陈述,它主要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的一种不真实的陈述,从而使对方产生误解并遭受损害的行为。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是出于诚实地相信真有其事而作的,那就属于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一种叫做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欺诈应被告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地相信有其事而作,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高院司法解释所说明的后三种情形则指的是欺骗性的不正确的说明,也就是欺诈。《司法解释》中指明的后三种情形与《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相似之处,但却是不同的。首先,《消法》中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泛指的;而本《解释》中的欺诈是有特定范围的,即“故意隐瞒”某些特定的事实。另外,赔偿的标准也不一样,《消法》规定的是确定的,是“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而本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0-12-11 17:40:48 回复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2、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5、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6、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7、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1、建筑设计变更过大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2、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房产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时若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3、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4、面积误差超过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植超过3%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产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5、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已预售的商品房,房产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产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产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6、合同履行迟延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8、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9、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如果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二)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四)司法机关或者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也可退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正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了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符合上述5种情形的,卖房人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后,买受人还可以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仅限于该5种情形,其他违约或欺诈行为均不得适用。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附加性赔偿,目的不在于传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补偿损失,而是一种惩罚,故只能在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惩罚性赔偿所适用的条件包括: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成立后发生的5种情形,必须是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在发生上述5种情形后,卖房人能够及时补救,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可实际履行,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卖或者在出卖后又抵押的情形下,如果开发商能够将抵押及时解除,则即使其确实存在恶意抵押的行为,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订立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其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合同有效,也不应令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实际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则不能主张。与此同时,“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与返还利息、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并用,且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有依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在一倍以以内自由裁量。同时,在自由裁量时还会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来决定赔偿数额。当然,还会考虑出卖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甚至于买受人的经济能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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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9 15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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