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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同一主体同一个主体违法违法怎么处理

罗* 山东-临沂 行政处罚咨询 2020.12.11 13:13:30 359人阅读

行政处罚中同一主体同一个主体违法违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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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处罚听证会有时间限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您好,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公司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上述案例最终裁定中同意对当事人(××分公司)强制执行,但在后期执行中,因难以执行到分公司财产,总公司又在外地,增加了不少执行成本。因此,遇到此类案件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总公司和分公司都符合处罚对象主体资格时,应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调查情况、处罚执行难易程度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来确定。案情介绍当事人(××分公司)开发的某工程项目,从工程建设到竣工验收,一直以当事人名义在进行,因群众举报工程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被执法部予以行政处罚并申请强制执行。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因其是分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够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认为执法部门处罚对象错误,要求撤销处罚。也曾一度倾向于当事人的观点。但是,分公司是否真的一概不需要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中,能否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呢?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执法部门在查处分公司的违法案件中,往往将设立该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唯一当事人。这种做法当然无可厚非,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便于行政处罚的执行。因此,一旦将分公司列为处罚对象,极易导致争议。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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