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滁州法律咨询 > 滁州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 > 贫困户建档立卡国家有没有补贴

贫困户建档立卡国家有没有补贴

李* 安徽-滁州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12.11 09:43:36 455人阅读

贫困户建档立卡国家有没有补贴

其他人都在看:
滁州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滁州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政府卖给贫困户的房子,属于保障性住房,它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购买者以后能否出卖,以及何时或何种条件下能够出卖,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政策而定;如果是经济适用住房,依照国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