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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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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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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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颁行之前,对诈骗贷款罪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严重的诈骗贷款的行为,只能依照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论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单独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突出了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规定了的刑罚,使诈骗贷款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别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关系。两者区分的显著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客体不同。贷款诈骗罪不但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一般意义上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包括所有公私财产,范围更为广泛。
3.客观行为方面的表现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使用欺骗手段时,经常会编造一些按照通常的经验和法律规定能够取得贷款的有关生产或者经营方面的事由,如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而刑法第22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于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4.主观目的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则是非法占有法律加以特殊保护的公私财产(如集资款、贷款、保险费等等)以外的其他财产。
5.在刑罚处罚上二者也有区别。诈骗贷款罪在处罚上注重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因而在每一个自由刑的量刑幅度内,都规定有比较严厉的罚金刑,这一点也不同于一般诈骗罪的立法。
专业解答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判别,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应法规条款。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伪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未经授权、许可地面向广大民众进行募款融资,并且数额两者均需达到了法律设定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欺骗性质和欺诈性的特点。此种犯罪形式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合法性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缺失。
专业解答河南省所裁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标准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在这方面推行的刑法法规和原则。信用卡诈骗罪通常会涉及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例如非法制造信用卡、未经许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利用恶意手段进行透支,或是以欺骗手法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如以上述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造成较严重的后果,便可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专业解答合同诈骗罪的确认,主要依据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在此类犯罪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虚假陈述或掩盖真相等手法,欺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从而获取对方的财物,且涉案金额通常较大。此类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欺诈意图、客观存在的合同行为以及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性质在刑法理论中,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犯罪主体资格要求,也就是只允许由自然人为其行为主体;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并且其犯罪意图主要是为了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再次,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合性的权益,包括了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诸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进行恶意透支等具体的犯罪行为。
专业解答在集资诈骗中,“利诱实质”就是指行为人通过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股票等多种形式资产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给予其他回馈,吸引投资者参与集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用非常丰厚且诱人的收益当诱饵,让被害人主动投入资金。但是,这些所谓的利诱往往是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最终会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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