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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代理商品,为什么进项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为委托代销商品采用的方法不同,代销商品有两种形式: 1.一种是由委托方委托代销单位销售商品,由委托方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代销单位直接向委托方结算手续费。这种方式的委托代销,代销方只是按照代理(手续)费,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2.第2种方法是由委托方向代销方开具发票,再由代销方向购货方开具发票,采用这种方法时,受托代销方作为购货和销货进行业务处理,由此使受托代销商品的商场要计算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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