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婚姻财产纠纷法律来源依据上讲,其婚姻财产纠纷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新中国成立后,为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防止买买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情况的现实存在,在《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规定争对的主体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其它家庭成员。虽然婚姻法有该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因悠久的民间婚嫁习俗的影响,大多数家庭都会因子女结婚而约定彩礼。这样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因此,我国法律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为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适用依据。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谁是适格原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不能。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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