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一种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危害程序虽不如买卖婚姻的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破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的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1、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二者的区别是: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多种表现,譬如,双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认为不要彩礼就降低了“身价”,于是就向男方要许多东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往往给当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带来困难,也腐蚀了人们的思想,败坏了社会风气,故亦为所禁止。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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