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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不能火葬,可以不火葬,不销户口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然不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人死亡了,是必须要销户的,而现在已经全面实行火葬的制度了,所以不火化也是不可以的。 二,死亡销户: 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按闽公综[2008]654号办理。 三,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属申报户口注销;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属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属注销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3)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判决后30天内申报。 (5)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专业解答能火化。人死后可以火化了之后再去派出所注销户口,也可以先注销户口再火化,在规定时限内就可以。殡仪馆火化尸体凭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火化证明。也就是说医院的证明或派出所两家只要有一家出具证明就可以对遗体火化。
律师解析 视情况而定。 人死后可以火葬了之后再去派出所注销户口,也可以先注销户口再火葬,在规定时限内就可以。 殡仪馆火葬尸体凭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火葬证明。 也就是说医院的证明或派出所两家只要有一家出具证明就可以对遗体火葬。
律师解析 能火化。 人死后可以火化了之后再去派出所注销户口,也可以先注销户口再火化,在规定时限内就可以。 殡仪馆火化尸体凭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公安派出所的火化证明。 也就是说医院的证明或派出所两家只要有一家出具证明就可以对遗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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